秦始皇遗诏的真伪 只因一封信就毁灭一个王朝

秦始皇三十七年七月,巡游天下的始皇帝在芝罘(今山东烟台)乘船射杀了大鱼以后,沿海西行,踏上了归返咸阳的回程。车驾一行抵达平原津(今山东平原境内),始皇帝突然染病。卜卦的结果,有北方的山鬼作祟。始皇帝紧急派遣心腹大臣蒙毅前往代县(今河北蔚县)一带,替代自己去祭祀名山大神,祈求消灾除病。

车驾渡过黄河抵达沙丘平台(今河北广宗境内)时,始皇帝病情急遽恶化,不得不停驻下来。始皇帝预感不祥,紧急在病榻前口授遗诏,安排后事。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始皇帝遗诏,又是一桩聚讼纷纭的历史疑案。这件事,《史记·秦始皇本纪》是这样记载的:至平原津而病。始皇恶言死,群臣莫敢言死事。上病益甚,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曰:“与丧会咸阳而葬。”

这就是古代史记载的问题,关系帝国命运的如此大事,寥寥数语,而且语焉不详。这封后来被称为遗诏的“赐公子扶苏玺书”,竟然只有七个字“与丧会咸阳而葬”。从上面这段纪事的字面上,我们只知道始皇帝身前厌恶谈死,也没有人敢在他面前谈有关死的事情。他一直怀着不死的期望,不懈地与死神搏斗,他对身后的事情,长期没有明确的交代。不过,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终于认输,向死神低头,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死期来临。他从不死的幻想中省悟过来,决定安排自己的后事。他将后事托付给长子扶苏,诏令扶苏从上郡回到咸阳,主持丧葬等一切事宜。始皇帝口授遗诏时,幼子胡亥是唯一在身边的儿子,也是他有意立为继承人的爱子。然而,事到临头,在最后的决定关头,他并没有将后事交代给近在身边的胡亥,而是交代给了远在上郡的扶苏。对于这件舍近求远的事情,我们只能作这样的解释:经过十个月的亲自考察,始皇帝最终认为胡亥不适合做自己的继承人,他从扶苏摇摆到胡亥的心,又从胡亥摆回到了扶苏。

始皇帝口授遗诏时,在场有三位重要人物,胡亥、李斯和赵高。我们已经谈到过,胡亥本来是没有政治能力也没有政治野心的年轻人,他坦然接受父亲的决定,没有多余的遐想。但是,胡亥的老师赵高却另有想法。当时,赵高的官职是中车府令兼行玺符令事,始皇帝的遗诏笔录下来以后,要由他加盖皇帝玺印,封口送出。他扣留了遗诏,说动胡亥和丞相李斯,销毁了遗诏的原本,另外伪造了一份新的遗诏,诏令长子扶苏自杀,立幼子胡亥为继承人。这件事,史称“沙丘之谋”。

沙丘之谋的关键,正是遗诏问题。始皇帝临终之前真的留有遗诏吗?这个遗诏究竟写了些什么内容?这个遗诏真的先被赵高扣留,后来被掉包了吗?这个有关始皇帝遗诏的问题,千百年来,不断地被提起,也不断地被质疑。实际上,不仅限于始皇帝的遗诏,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遗诏就是一个不断地出现而又始终说不清的复杂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所谓遗诏,因为是先帝的临终之言,留言人已经死去,死无对证;接受遗诏的人,往往只有先帝临终前围绕在病榻边的寥寥数人,他们都是深深卷入政治旋涡中心的枢要人物,当然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处置先帝遗留的种种问题,也包括所谓的遗诏问题。那么,这些人将如何处理遗诏问题呢?

从历代的事例来看,所谓遗诏问题,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本无遗诏,后来出现的所谓遗诏,是由处理临终事宜的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制作出来的。据我们现在所知,明代的遗诏多是如此。二,本有遗诏,遗诏的内容也符合处理临终事宜的人的利益,于是遗诏被宣扬,被执行。汉武帝死前托付幼子与霍光等人的事情,应当属于这一类。三,本有遗诏,但是,其内容不合于处理临终事宜的人的利益,于是遗诏被销毁隐瞒,再伪造出一个新的来。那么,始皇帝的遗诏问题,究竟应当属哪一类呢?我们不妨根据上述三种情况来作一个判断。

看来,秦始皇的遗诏问题属于第三类。《史记》的处理是比较合于史事和情理的。突然死亡的始皇帝临终前匆匆留言,将后事托付与长子扶苏,由于笔录下来的遗言已经被销毁,所以只留下一句意向性的证言:“与丧会咸阳而葬。”与,参与。丧,丧礼。会,会合。扶苏是长子,他参与丧事就是主持丧葬仪式。秦始皇死在巨鹿郡沙丘,遗体将运回咸阳,扶苏在上郡,所以召回他到咸阳,与灵柩会合,为父亲送终。

这句意向性的证言究竟是谁留下的,我们已经无法知道了。不过,始皇帝赐书扶苏的重大政治意义,当事人之一的赵高曾经作过一个比较明确的解释,这个解释见于《史记·李斯列传》,文中叙述赵高扣留了始皇帝的遗诏以后,直接来见胡亥说:“上崩,无诏封王诸子而独赐长子书。长子至,即立为皇帝,而子无尺寸之地,为之奈何?”

这句话说:“皇上过世,没有诏书封赐诸位王子,只有一封书信单独赐予长子扶苏,长子扶苏到了咸阳以后,当即立为皇帝,而公子您则连尺寸的封土都没有,如此一来您怎么办?”赵高所说的“赐长子书”就是被销毁的遗诏,内容尽管不清,扶苏将由此即位成为皇帝的事情却是明白无误的。通观古往今来有关遗诏的种种事情,可以用一句话来加以总结:所谓的遗诏问题,都是活人借死人的口说话,体现的都是活人的利益。死人说得好,活人接着说;死人没有说,活人代他说;死人说得不好,活人修改重新说。

《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