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自阶级社会形成以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土地国有制,也叫王有制,这就是说,全国土地都归国王一人所有。《诗经》上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土地只能由国王来分封、赏赐、授予或收回。当
然,在这样的制度下,私人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更不能把土地当作商品来买卖。《礼记。王制》所谓“田里不鬻”,就是这种古老的规定。查商代甲骨文中,绝无土地买卖的记载,那么到什么时候国家取消这种禁令而土地可以买卖了呢?这件事,有人认为发生在西周,有人说是在春秋,有人提出在战国,还有人说是在秦代。
主张西周中叶已经出现土地买卖的学者,主要根据是1957年在陕西歧山县出土的一批西周铜器的铭文。其中《卫釐》的铭文说:(周懿王)三年三月,矩伯向裘卫取了价值贝80朋的瑾璋,答应给裘卫土地10田;矩伯后又取了赤琥两件以及其他物品,共计价贝20朋,于是矩伯答应再给裘卫土地3田。裘卫把这事报告给几个执政大臣,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给裘卫。《五年卫鼎》记述了周懿王五年,裘卫和邦君厉交易土地的事;《九年卫鼎》载周懿王九年,裘卫又以车马用器和矩伯的一块林地相交易。此外,西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也记格伯以良马四匹,换取了倗生的土地30田。这里的关键是,上列铜器铭文中的“贮”字的意义。主张西周已有土地买卖的学者认为,这个“贮”当读作“贾”,引申为买卖、价钱。这样,《五年卫鼎》中的“汝贮田不?”“贮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贮三十田”,自然都是买卖田地了。但不少学者不同意这种解法,他们有的认为应读作“予”,意即给予;有的认为应读作“偿”,意即偿还,有的认为应读作“租”,意即租借。这样,上列铜器铭文所记的事,都成了土地与物品的互相兑换。
而且,在互相交换时,必须经过执政大臣的批准,主管部门的监督执行,这当然不能说是买卖行为。
到了春秋时期,有没有土地买卖的迹象呢?晋国的魏绛曾经向晋悼公建议:边疆的戎狄少数民族“贵货易土”,即重视财货,轻视土地,因而“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史》据此认为,这“一语已露出了土地买卖的端倪,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了决口“。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这是中原国家用财货去向边疆戎狄部落换取土地,并非民间的土地买卖。直到战国初年,晋国的赵襄子在中牟县选拔了两个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于是当地农民都想攀登仕途,纷纷”弃其田耘,卖宅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由此可知,当时的住宅及周围的菜圃可”卖“,但耕种的大田还只能”弃“而不能卖的。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战国中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从政策法令上规定了民间土地可以买卖。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王玉哲编著的《中国上古史纲》都持此说。他们的主要论据,就是汉代董仲舒说的:“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卖买”(见《汉书。食货志》)。但是近来又有一些学者提出,董仲舒的这个说法和《战国策》、《史记》中论述的商鞅“劝民耕农”的改革措施不合,它与商鞅抑制商业的主张是相矛盾的。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大部分是战国晚年秦国的法律文书,而且数量相当多。如果商鞅有允许土地买卖的法令,这批《秦简》中一定会有所反映,但现在却根本找不到这一方面的规定或事例。再则,从现存的战国后期的历史资料来看,土地买卖的现象仍然是凤一毛一麟角,十分罕见。战国晚年的荀卿在论述当时农田情况时还指出:“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荀子。王霸篇》)。由此推定,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的说法,乃是一种误传。有的学者提出,真正允许土地在民间买卖,应该是在秦始皇时期。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语)。“黔首”是秦代对广大人民的称呼。所谓“自实田”,即废除历来由国家给人民“授田”的制度。秦始皇又表彰乌氏倮、寡一妇清等大财主,汉代崔实作《政论》,并说他“尊奖并兼之人”(《通典。食货典》引)。这样,土地的买卖兼并自然就盛行起来。据说战国晚期,赵国的赵括曾用赵王所赐的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这是赵国贵族买进土地的个别情况。到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人民便可以自一由买卖土地了。
(杨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