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景之治(6)

刘启又命令在京的诸侯王、列侯回到各自的封国、封地,以此来减轻对他们的供养给百姓造成的负担。他还命令相关的机构制定诸侯王、列侯去世以后的丧葬仪制,防止他们僭越礼法、奢侈一浪一费。此外,刘启还实行过禁止民间卖酒、禁止内地郡国用粮食喂养马匹的政策,这都是为了节省粮食,尽量满足百姓的生活需要。
    以农为本
    刘启在位期间,大力扶植农业发展、倡导节俭,甚至在他去世前不久,他还下诏说:“农业是天下的根本。黄金珠玉这样的物品,既不能在人挨饿时当做食物,又不能在人受冻时当做衣服。往年农业歉收,是由于从事工商业的人多而从事农业的人不足造成的。所以,朕下令郡国致力于农桑,以此满足人民的衣食之需。地方官吏如果胆敢动用民力去从事黄金珠玉的开采,就要严惩。上级官吏对此视而不见的,与犯罪的人同罪。”正是由于刘启实行的这些政策,天下才得以安定,人民生活才有了保障,国力逐渐壮大,为汉武帝时期的盛世奠定了基础。所以,后人将刘启与他的父亲文帝刘恒相提并论,用“文景之治”来赞美二人的功绩。
    完善法制
    刘启虽然在其父亲刘恒治理国家取得不错成效的基础上即位,但是当时国家毕竟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方面需要改革与进一步地完善,吏治、法制建设就是其中关键、紧要的组成部分。
    刘启在其即位以后的第一年秋天,颁布诏令说:“现在,各级官吏因为接受了饮食这样的贿赂而被免官,这种处罚太重;而其中接受了财物贿赂、贱卖贵卖的人受到的处罚却比较轻。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政策,应当加以更改。”于是下令对官吏的犯罪行为分出了不同的级别,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前,被判处死刑的人,都要受到磔(一种分裂肢一体的刑法)这种酷刑的折磨。刘启认为这过于残酷,便下令改磔刑为弃市刑(在集市上处斩犯人)。后来,刘启再次下诏说:“国家制定法令、刑法,是为了禁止、惩罚那些残暴、邪恶的人。刑狱关系到人的一性一命,被处死的人不能再复生。官吏之中有的人不遵行法令,贪图贿赂、交结朋一党一,把苛暴、凶狠当做乐趣,造成许多冤狱,朕对此深表痛心。而真正有罪的人却没有伏法,他们依然干着残暴的事情,丝毫不把法律放在眼中。从今以后,如果有可疑的案情,即使是已经作出了判决的,如果不能让人心服,就要重新再审。”这样就使得那些冤狱大大减少了,国家的法律得到了贯彻执行。
    整顿吏治
    以前,官吏多是靠着军功起家。所以,他们出行时候的乘车、穿着的衣服都崇尚轻便,既体现不出与普通百姓的区别,起不到教化的作用,也体现不出官吏之间的等级、尊卑,扰乱了封建的礼法秩序。因此,刘启便命令制定了系统的官吏车服制度,命令地方长官对此加以监督,并且将违反规定的官吏姓名上报朝廷,以便做出惩罚。此外,刘启为了防止酷吏在执法过程中失去公允、用刑过重,命令司法部门减轻鞭笞之刑的力度与数量,并且将其制定为成文法。
    汉朝立法里规定,拥有十万钱家产的人才能够被选拔为官吏。因此那些当官的人一大多数是出身富家、名门的子弟。这些人将很多不好的风气,带进了官一场里,对于国家的治理、百姓的生活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同时,一些具有真才实学的贤能之人,因为出身问题(汉法规定商人、赘婿、犯过法而被免职的官吏等人不能做官)或者是家产达不到要求,而不能被推选为官吏。这种情况很不合理,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发展与长治久安。因此刘启下令,对官吏出身的限定做出了一定的放宽,并且把十万钱的家产限定降低为四万钱。这就为更多的人提一供了做官的机会,有利于朝廷选拔合格、优秀的官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的阶级矛盾。

《史记新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