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陪审团的裁决

    ◎下午四时十五分至四时三十二分
    摘录自亨利·梅利维尔爵士之辩方结辩
    “………所以,在我刚才向各位所说的话里,我已经大致将我们所谓本案的外在层面加以说明。各位已经听到,我想各位也会相信,这个人是一件刻意构陷下的受害者,你们现在已经知道,他不但没有带着枪到那栋房子去,而且是去见一个全世界他最想取悦的人。你们也听到那些把他的话加以扭曲的细节,连我都几乎因此踌躇不前。原先的构陷又由很多人加以掩饰和夸大——尤其是其中一个,你们听到他就当着各位的面说谎,而且恶毒地要把这个人送上绞架,在各位考虑你们的判决时,值得好好想一下这事。
    “可是你们和怜悯与同情都毫无关系,你们要做的是公正,就只是公正,我所要求的不过如此而已。所以我要把这个案子的重点归纳在两件东西上,一截羽毛和一把十字弓。
    “检方要你们相信这个人——完全没有动机——突然从墙上抓下一支箭来刺杀艾佛瑞·胡弥。这是个很简单的案子,也是个简单的问题,要不是他行凶,就是他没有行凶。如果是他行凶,他就有罪。要是说他毫无问题地没有做这件事,那他就毫无问题是清白无辜的。
    “首先来看羽毛的事。戴尔把被告独自留在书房和艾佛瑞·胡弥会面的时候,羽毛在那支箭上——整根羽毛都在——完整无缺。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没有任何人有异议。检察总长也会向各位提到这点,等到房门打开,戴尔和傅来明先生进了房间之后,半片羽毛从箭上消失不见了。他们马上搜索了整个房间,羽毛并不在房间里:这也是个简单的事实。莫特伦警探搜查了那个房间,并没有发现羽毛,这也是个简单的事实。各位还记得,在这一段时间里,被告始终没有离开过那间书房。
    “羽毛在哪里呢?警方唯一的解释是不知不觉中进到被告的衣服里给带出去了。现在,我可以简单明了地告诉各位,这是不可能的事。原因有两点,第一,各位在这里亲眼看到两个大男人不可能把那根羽毛扯断——在打斗之中——扯不成断裂的样子;所以根本没什么所谓的打斗,那检方单只在这一点上怎么站得住脚呢?第二点,也是更重要的一点,我们知道羽毛实际上在什么地方。
    “各位听到帕丁顿火车站行李寄存处的经理作证,说某个人——不是被告——在一月四号晚上稍早的时候把一个皮箱寄放在车站。(无论如何,被告是完全不可能去做这类事情的,因为从发现凶杀案开始,一直到第二天早晨,被告一直在警方的监管下。)箱子里放着各位看到的那把十字弓,而卡在绞盘齿轮上的正是不见的那半片羽毛的一大部分。
    “我想我们不能怀疑这就是那支箭上的那根羽毛的一部分。你们已经看过显微摄影的照片,可以比对每一个细节;你们也听到将羽毛安装到箭上的那个人的证词:简而言之——就像这个案子里其他的事情一样——你们能亲眼看到而可以自行决定。哎,那截羽毛怎么到那里去的呢?这样的事实又怎么能用检方所说,被告抓下箭来当短刀使用的理论说得通呢?我认为这是一件你们必须记在心里的事。如果说是他刺杀了死者,那么我要诚心地提出很多理由来说明他没有做这种事。他没有以他不可能有的力量将羽毛扯断。他没有把其中一部分塞在十字弓的绞盘齿轮里。他绝对没有把所有的东西放进史本赛·胡弥的箱子里——这个箱子,各位还记得,甚至在六点半以前还没收拾好或是拿下接来呢。
    “关于那个箱子,还有一点,我要告诉各位。如果对那个人的清白无辜还有任何合理怀疑的话,这个箱子也就足以把这些怀疑消除了。我并不是说乔丹小姐将一把度周末用的十字弓和领针、拖鞋收在一起。不是的:我是说那个箱子就放在楼下的门厅里,而有人利用了这个箱子,可是这和被告有什么关系呢?箱子是在六点半左右收拾好,拿到楼下来的。从那时候开始,一直到三个证人进入书房为止,一直都有人看到。被告有没有离开过书房呢?他没有离开过。这一点你们已经听到太多次了——尤其是检方一再强调。他有没有接近过那个箱子,把十字弓或是酒瓶或是其他别的东西放进去呢?(这些东西,我想早已经放在别的什么地方,等着放进箱子里去。)简而言之,他和这个箱子有没有任何关联?在犯行遭人发现之前他没有这样的机会,事后当然更没有机会了。
    “哎,哎呀——咳咳——各位陪审员,我要请大家注意另外一个重点。部分失踪的羽毛在一个箱子里,而那个箱子,我们可以确定不是詹姆士·安士伟的鬼魂拿到帕丁顿火车站去的。可是还有那根羽毛的另外一部分,你们都知道原先在哪里,现在又在哪里。你们亲眼看见那截羽毛在那里。就是在我为方便起见称之为犹大之窗的地方。要记得检方相信安士伟以那支箭当小刀,那又怎么解释得通羽毛会在犹大之窗里的事呢?
    “说不通的。那截羽毛毫无问题地是在那里。也毫无疑问的是,羽毛是在行凶的时候卡在那里的。各位也听到了,莫特伦警探在凶案发生的那天晚上就把那扇门拆了下来,之后一直存放在警局里。从发现凶案到莫特伦警探把房门取走之间的那段时间里,书房里一直都有人在;所以那截羽毛除了在行凶的时刻之外,不可能在其他任何时间卡在那里。就在一分钟之前,各位看到派克教授再次应传上了证人席,听到他作证说那截羽毛毫无疑问地是失踪羽毛的最后一部分;而且他也告诉各位他为什么这样认定的原因,所以那就是那截羽毛,而且就在那里。
    “呃,我那位博学的朋友说是怎么到那里去的呢?哎,我到这里不是来取笑像检方律师这样一群人的,他们对被告相当地公正,而且也给了辩方所有需要的空间,可是我能说什么呢?只要想想这种愚不可及的说法:认为詹姆士·安士伟疯狂地跳起来杀了艾佛瑞·胡弥,而就在那同一时刻,一小截由那支箭上掉下来的羽毛却居然进入了门上装着把手转轴的那个洞里,各位能想得到任何理由,不管多么天真的理由,来说这事不荒唐可笑吗?
    “你们已经听到过被告为什么不可能接近那把十字弓或那个皮箱的各种原因;事实上,也从来没有人说过他有那样的可能。一般来看,这些原因同样可以用在门里的那一截羽毛和那个小机关,或是转轴上的线等等的事物上。我相信大家会同意说那个小机关是事先就准备好了的。安士伟这辈子在那天之前从来没到过那栋房子里。那个小机关只能从室外运作,为的是让另外那一头的球形把手垂落下去。可是安士伟却是在那个房间里面,而且房门还是闩上的。正像我说过的,单是取笑这点无济于事;但我深信你们对这件事会越想越觉得绝无可能,否则你们就是一群呆——啊——否则你们就不是我心目中聪明的英国陪审团了。
    “然而,那截羽毛确实在那里。就是到了那个地方,而那可不是一般就会找到羽毛的地方;我敢大胆地建议各位今晚回到家里以后,把你自己家里每扇门的把手部拆下来,还有你那一条街上所有街坊邻居家里的门把手,保证你们在犹大之窗里找不到一点羽毛。我可以更进一步地说,只有在唯一的情况下,你们才可能在犹大之窗里找到那截羽毛以及用线做的机关,这和从墙上抓下箭来刺人毫无关联,只不过是把一个被药物迷昏而受困室内的人来当代罪羔羊。那唯一的情况,正是我刚才所说的:有人站在闩上的房门外面,在凶手近得几乎可以碰到死者的地方,将一支箭射进了艾佛瑞·胡弥的心口。
    “所以,在各位容许下,我要大致向各位勾勒出我们相信就是凶案真正发生的经过情形;也要让大家看到有哪些事实能支持这样的说法,而对检方的说辞提出反证。
    “不过,在我这样做之前,我觉得我还有一件必须面对的事,你不可能忽视停在你后颈上的甲虫,也不能忽视在法庭上未经说明的证词。各位陪审员,昨天下午,你们听到被告说了个天大的谎话,也是他在法庭上所说过的唯一一句谎话,这句谎话就是说他有罪。也许他说这话时还没有发过都说实话的誓言;也许你们会因为他没有行凶而更相信他的话。可是你们都知道他为什么会说谎,也许他当时根本不在乎是不是因此会让自己被判有罪;你们也看到其他人都在想尽办法要入他于罪。可是,你们可以判断你们对他之所以说那种话的感觉究竟是好是坏;而现在,到了我可以站起来指控我当事人说谎的时候。因为他说他用一支在打斗中扯破羽毛的箭刺杀了艾佛瑞·胡弥。除非你们相信这种说法,否则你们就不能,也不敢判他有罪;而这个说法是你们不能,也不敢相信的;我会告诉各位原因何在。
    “各位陪审员。以下就是我们相信凶案实际发生的经过——”
    ◎下午四时三十二分至四时五十五分
    摘录自华特·史东爵士之检方结辩
    “……所以我饱学的朋友不必害怕。我不会等到庭上向各位指示之后再让各位知道这点:如果各位对检方的说法不满意的话,那检方的起诉便告失败,各位的责任就是做无罪的判决,我想你们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在听完我在本案所做的开场白之后,还会误解到那样的程度,因此我明白告诉各位求证的重担是在检方的肩上,就像我一向碰到我的责任在把这样一个案子交付给陪审团时的做法一样。
    “可是同样的,我的责任是要将不利于被告的事实转为证据。正如我在开场白中所说的:各种事实。也正如我一直强调的:各种事实。我必须平心静气地问各位:在本案中,究竟有多少实证遭到更易或是反对呢?
    “我饱学的朋友的确很用心地加以解释,可是我必须告诉各位,他没法解释清楚。
    “还有什么没有说明的呢?在被告的口袋里找到一把上了膛的手枪是事实。他否认带着那把枪去到那栋房子;他的否认有什么旁证吗?有证人葛拉贝尔的证词。你们听到那个证人在证人席上所说的话,你们听到他对我所提问题所做的答复;你们也看到他的态度。他,也只有他一个人宣称于星期五早上在欧赛大厦见到死者。一个陌生人怎么可能在那栋大厦里躲过其他住户的眼睛呢?死者是怎么进入被告所住的公寓里呢?事实上,葛拉贝尔怎么会就那么碰巧地在黑暗中清理一个垃圾桶,而且他自己也说那个垃圾桶在两周前就已经清理过了呢?葛拉贝尔,他对荣誉的看法和他说话的真假如何,各位自可判断,而他是这件事的唯一人证,有没有其他证人能提供哪怕是第二手的证词,可以支持所谓艾佛瑞·胡弥偷了那把手枪的说法呢?那就是雷金纳·安士伟。可是在这点上,我的立场相当困难。各位陪审员。我必须很坦白地告诉各位,在他故意说出那番会让你们给被告定罪的故事时,我其实并不相信。他(事实上)是检方的证人:而我却不相信他的话。在法庭上——不论是检方或是辩方——我们都不容许谎言,各位也能决定究竟我饱学的朋友是否该否决了他的证词。可是,正是雷金纳·安士伟,也就是同一个证人,证实他和葛拉贝尔谈到那把手枪的那段谈话,如果我们相信一个人在他最后的证词作伪证的话,就能相信他在前面所作的证词是真话吗?
    “如果被告确实带了枪到胡弥先生的住处,那就是预谋杀人,而我告诉各位,他的确是那样做了。
    “还有哪些事实呢?有被告留在箭上的指纹,这种证据是没办法的,是一些记号,就一直在那里,证明被告的手毫无疑问地握过那支箭——不管是不是如我那位饱学的朋友所说的,那些指纹是被告失去意识时由别人弄到箭杆上的。
    “而所谓失去意识这件事又有什么证据呢?所谓下了药,成为指纹不足采信的根据。如果各位拒绝相信被告给下了药,那么,我显然必须向各位提出这些指纹是本案最主要的证据。那,其他证据呢?一个和前一个相似的酒瓶,装着下了药的威士忌酒,由一个在帕丁顿火车站行李寄存处找到的皮箱里取出来,另外还有一个抽去了一些苏打水的苏打水瓶。毫无疑问的在伦敦有很多看来和这个很相像的酒瓶;可是我向各位说我真正想看到的是,能证明被告真正喝下了下了药的威士忌酒——或是任何一种威士忌酒——的证据;正好相反的是,各位都听到警方的医生说(以他的意见)被告完全没有吃过任何药物。为了公平起见,我也必须告诉各位,同样能为这件事作证的证人,史本赛·胡弥医师,目前下落不明;而且是无法解释的下落不明。可是我们除非听过胡弥医师的说法,否则就不能说这两件事有所关联。这就是我说‘事实’的意思。
    “各位当时听到一些史托京医师所作的暗示和批评,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像史托京医师这样一位在圣普瑞德医院有长久服务经验的人所提的意见,不容等闲视之。
    “至于其他的事实呢?各位听到证人戴尔的证词,说到被告向死者所说的话:‘我不是到这里来杀人的,除非真有那个必要。’这话现在好像又由被告加了一句:‘我不是到这里来偷东西的。’而且还由我饱学的朋友加以引申。各位应该注意到戴尔其他的证词似乎我饱学的朋友都接受了,甚至还甚表欢迎,因为他的很多证据都靠那些证词才站得住脚。可是他就唯独不接受这一句。那我们该相信什么呢?难道戴尔是个在一点钟的时候说实话,五分钟之后却说谎话的证人吗?
    “各位陪审员,你们了解我们请各位审视这个案子的方式。在说清楚了这一点之后,现在请容我再一点一点、一行一行地从头检视所有证据……
    “……这样,由我一点一点说明之后,就将所有证据检视完毕了。现在,谈到和十字弓以及那三截羽毛有关的说法——这些反证检方事先毫无所悉。当然,没有事前照会检方是相当合法也合理的事;辩方有权保留,不过习惯上检方都会知会辩方进行路线。至于那把十字弓和那三截羽毛(我说呀),现在既不是我讨论的目的,也不想对此发表意见。各位已经听到了检方所提的各项证据,把那些证据交在各位面前才是我的责任。那一小截羽毛——如果那真是一小截由各位面前那支箭上掉落的羽毛——这个奇怪的碎片到底是怎么进到那扇门把手转轴的洞里去的,我不知道。另外那截羽毛——以同样保留的态度——是怎么卡进十字弓的绞盘齿轮里的,我也不便装知道。我说:‘它在那里。’如此而已。要是各位相信这一点和其他一些事情一样对被告有利的话,那你们就让这些事影响你们的判决吧。除非各位完全清楚明白地相信,我们所提出的各项重点几近无可避免地得到他有罪的结论,而没有任何合理怀疑,否则就不能判定他的罪行。当然,最后的决定在于庭上;而我毫不怀疑他会告诉各位——”
    ◎下午四时五十五分至五时二十分
    摘自法官包德金大人之总结
    “………各位陪审员,正如你们所知,我们这件案子全是情况证据。而情况证据真正的价值判定在于:是否能完全排除所有合理的可能性?我甚至可以再提高一点:是否能排除所有其他说法或可能?如果你们不能排除对被告不利证据还有其他可能的话,那你们就不能说完全没有合理怀疑而确定罪名成立。这里面没有什么模糊地带;法律规定得一清二楚,不能单凭有可能就判定某人有罪,更不用说是谋杀罪;除非那些可能性强烈到合理的确定程度,如果你觉得还有其他可能的话,那你就不可以作出罪名成立的决定。
    “问题不在于:谁犯下了这个罪行;问题是:被告有没有行凶?各位已经听到这个案子里的很多证据,你们听到了两造律师所做的开场和结辩,现在轮到我来检视这些证据,各位要记得你们才是判断各项事实的人;我不是判断证据的人。如果我省略了或引申了和各位观点不同的问题,请千万记住这一点。
    “我们先从头来看那些所谓的重点事实。一开始就对被告的行为举止谈了很多。正如各位所知,对一个人的外表所做的证词——不论他是看起来很快乐,或说他似乎很激动——在法庭上都是许可的。因此各位必须对此列入考虑。可是我必须告诉你们,把这类说法看得太重是很不聪明的事。各位大概已经发现一般日常生活里所见到的状况并不见得总是很可靠的。在评断一个人的行为态度时,必须假设他在某种特定情况——悲伤的,特别的,或甚至是普通的状况,其反应绝对和你自己的反应一样;而我不必告诉各位这种做法的危险性,先听清楚向各位勾勒的事实,然后……
    “………因此,我觉得这个案子的重点不只是在事实的问题。而是如何解读事实,一本数学教科书里不能包含所有的答案而没有计算过程,像这类的案子,不能单有所有的结果而不问原因;而值得讨论的正是这些原因。各位首先要决定的两件事是:第一,艾佛瑞·胡弥有没有设计下药迷倒安士伟上尉,安排假象让人以为他受到安士伟上尉攻击,从而将安士伟上尉当做疯子而加以拘留?第二,被告是不是被误认为安士伟上尉?
    “我刚才也向各位说明我之所以认为有很好证据证明这两点的原因,你们听到彼德·奎格利博士,那位国际医学会的特派员,作证说他听到死者所说的话,引用了死者所说的他打算把安士伟上尉的手枪弄到手;说他准备请安士伟上尉到他家里去;说他计划把药下在调有苏打水的威士忌酒里:说他决定事后丢弃那些证物;说他有意制造打斗的迹象;说他想要让那支箭上找得到安士伟上尉的指纹,而在安士伟上尉的口袋里找得到那把手枪。我把这些辅助性的证据引用给各位听,因为我觉得这事有合理的可能性。你们相信有这些事吗?如果你们不相信,就要据以作出决定;这件事完全由各位决定,可是如果你们相信的话,你们只会给带进所谓‘事实’的混乱中。
    “死者本来就是要那把枪在他招待的男人口袋里让人找到吗?如果确是如此的话,我想我们就不能以那把枪的确是在那里找到的‘事实’来怪罪被告。如果死者就是要在威士忌酒里下药,事后再消灭证据,而如果说他成功地做到了这些事,我想我们也不能因为这个计划实际上成功了而怪罪被告。如果死者本来就是要让人在箭杆上找到指纹——而要是各位相信他成功地把指纹印在那里了的话——那指纹就是我们该找到的了。如果(我们给各位打个比方)A被控偷了B的皮夹,而果然在A的口袋里找到B的皮夹,要是各位确信皮夹是C放在那里的话,那这个事实本身根本毫无意义。
    “在这些证据中,我承认我看不出被告有任何谋杀的动机。说老实话,除了胡弥先生对他的敌视态度之外,也没有任何证据引致这样的动机;而各位若是相信对证据的这番检视,那所谓的敌视态度也并不存在。被告在没有动机和凶器的情况下来到那栋房子。你们听到有证词推断为书房里发生争吵的迹象,这一点各位必须慎加考虑。可是如果一切的事情都依据同样可解释为有罪或无罪的情况,那么这些状况相乘的结果也无法让你们进一步得到有罪的结论。
    “以那几位个别证人的证词来说……
    “最后,各位陪审员,有一个问题的答案正是影响你们决定的关键。死者是不是由被告手执那支箭剌死的?
    “如果被告拿了那支箭,刻意以之刺杀死者,那他就犯了谋杀罪。一方面,你们看到他的指纹在箭杆上,以及当时的状况是门窗都由里面反锁着。另一方面,你们也有我刚才所讲的说法,对我现在要说的证据有另外一番解释。我们听到说,在被告单独和胡弥先生一起留在书房里时,箭杆上的那根标羽完整无缺。你们也听到说发现凶案后,立即搜查了房间,有一截一又四分之一吋长,大约一时宽的羽毛不见了。傅来明先生和戴尔都没有找到。莫特伦警探也没有找到。检方的说法是那截羽毛夹在被告的衣服上了。
    “现在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不大:那截不见了的羽毛到哪里去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可以说得更精准一点:辩方所提作证据的那两截羽毛——一截来自于一把十字弓,另外一截则是从那扇门上装把手转轴的洞里取得——是不是能解答我们的问题?它们是不是那支用来行凶的箭上的羽毛?这几截是不是同一根羽毛?要是你们认定它们都不是——或者,说得更恰当些,两截羽毛都不是原先那根羽毛上的一部分——那这两截羽毛我们就不必理会了。找到这两截羽毛的情况的确很奇怪;可是那不关我们的事。另一方面,如果各位认为这两截羽毛中有任何一截,或是两截都是原先那支羽毛的一部分,那要不想合理怀疑检方的说法,也就很困难了。
    “我承认我完全不了解检方的说法。在我的笔记里,发现检方认为那第一截羽毛,也就是在十字弓里的那一小截,并不是原来那支羽毛的一部分;可是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我们且把各项证据照着所提供的情况来看,看看是不是绝对不会引致结论是……”
    ◎下午五时二+分至二十六分
    摘录自速记员约翰·凯斯先生之记录
    陪审团在退席六分钟后回到法庭。
    法庭书记员:各位陪审员,你们是否有了一致的判决?
    陪审团主席:是的。
    法庭书记员:被告涉嫌谋杀,你们认为他有罪还是无罪?
    陪审团主席:无罪。
    法庭书记员:你说他无罪,这是你们全体的判决吗?
    暗审团主席:是的。
    法官包德金大人:詹姆士·卡普隆·安士伟,陪审团在考量过证据之后,判决你没有犯谋杀罪,本人完全认同此项判决。现在我唯一要做的事就是告诉你,你自由了,也祝你万事如意。被告当庭开释。
    附记:检察总长笑容满面,似乎这正是他想要的结果。老梅利维尔站了起来,像暴怒似的又叫又骂;想不通为什么,他的当事人重获自由了嘛。被告接过了他的帽子,好像找不到路出去。大家都挤向他,包括那个女孩子在内。(???)旁听席上兴奋欲狂。“就连托斯卡尼的官兵也忍不住欢呼。”【原文为“AndeventheranksofTuscanycouldscarceforbeartocheer!”语出ThomasB,Macaulay的长诗《Horatius》第六十节“AllRomesentfortharapturouscry,EventheranksofTuscanycouldscarceforbeartocheer!”,意谓“连对手也忍不住欢呼”。——注】
    ◎下午五时四十五分
    摘录自“老贝利”记事
    在第一号法庭里,他们正在关灯,两名法警在脱掉帽盔之后,一点也不像警察,倒像是给单独留在一间空荡荡的教室里。一大堆脚步声消失在门外;有一些回声传了回来,好像那些回声慢慢地移动着,悬在半空中,雨水不停地打在玻璃屋顶上,现在让人听得非常清楚。开关啪地一响,檐上一道灯光消失,因此橡木镶板和上面的白色石灰的颜色都变暗了,再响了两声,房间里几乎全黑了,雨声似乎更大了些;法警走在硬木地板上的脚步声也显得更响;他们的头像黑影般移动,你几乎看不到那排法官们坐的高背椅,还有那支暗金色的邦国之剑。一名法警推开通往前厅的门,在黑暗中发出轧轧声。
    “哎,等一下,”另外一名法警突然说道。他的声音也带起回音。“别关门,还有人在呢。”
    “你见鬼了?”
    “不是,我是说真的。就坐在那里——在那排椅子的那一头——在被告席后面,这里,你看!喂!”
    他还真可能是在这栋盖在纽盖特监狱遗址上面的屋子里见到了鬼魂,在灰暗的光线下,有一个身影佝偻地独自坐在那排长椅的尽头,就连在法警呼叫的吓人回声中也没有动弹。法警朝那个身影大步走了过去。
    “喂,喂!”他很不耐烦地说,“你得——”
    那个佝偻的身影没有抬起头来,却开口说道:“我……我不知道是不是能站得起来。我刚喝了点东西。”
    “喝了点东西?”
    “一种杀虫剂。我以为我可以受得了的。可是我受不了,我……我觉得好难过。能送我到医院吗?”
    “乔!”法警厉声叫道,“过来帮帮忙!”
    “你知道,是我杀了他,所以我才会喝那种东西。”
    “杀了谁呀?女士?”
    “我杀了可怜的艾佛瑞。可是我杀了他,觉得好难过,我一直好难过。要不是那么痛苦,我真想死。我的名字叫艾蜜莉亚·乔丹。”

《犹大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