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帝国律法下的知识分子之境

历史有时候要拉近了看,如果你把人物仅仅当作遥远历史幕布上一件活动的道具,不能从有血有肉的角度去揣摩他、理解他,你就会忽略掉很多不应当忽略的细节。当你把嬴政、李斯、周青臣、淳于越等人还原成为现实生活当中的人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历史书籍对他们所做的抽象在很多细节上是不准确的——这没有办法,犹如果品被脱水之后再不可能保有新鲜水果的口感和味道一样。当然,我们不能责怪司马迁,我只是说,人的本质表现在他的行为之中,如果不能具体把握人物的行为特征,我们又怎么去了解和断言他的灵魂状态呢?即使是一篇学术文章,也应当尽可能鲜活,在最接近原始生态的地方把人具象化为可以追踪其心理线索的行为者,我认为对上述几位同志的行为描述是有必要的,尽管在一些方面与抽象的历史叙述有了某种程度的差异。
    比如淳于越。
    其实淳于越博士作为一个学者本质上是好的,早在秦王叱咤风云横扫六合之际就成了文化积淀深厚的齐国左翼阵线着名的知识分子,在敌后文化战线很好地配合了秦王统一中国的大业——对齐国政治不满的淳于越同志对秦王寄托了多少期望与梦想啊!那段时间,这个着作等身的学者一天到晚关心的不是学术,而是战局,是企图配合战局在文化战线有所作为。
    战局怎么样了?自公元前236年开始,秦军相继攻占韩、赵、燕、魏、楚等五国,公元前221年,秦国大将王贲率军击齐,齐王建听信相国后胜之言,相信齐秦交好,秦国不会灭齐,等到听说五国全部被消灭之时,心中恐慌,才开始发兵守西界,防止秦兵侵袭。但是想不到王贲大军从北方顺势南下,兵过吴桥,直犯济南。齐国自王建即位,40多年不受兵戈,军事战略全无,士兵久不操练,全无战斗防守能力。王贲虎狼之师自历下取淄川,直达齐都临淄,所过长驱直入,如入无人之境,齐王建听后胜之言,只得束手投降,全城百姓虽怒,也无人敢出来争斗。王贲兵不血刃,两个月之间占领了齐国全部领士。初为春秋五霸之首,继为战国七雄之冠,立国长达845年的东方大国——齐国就这样轰然倒塌了。
    坐镇咸阳指挥征讨六国战役的嬴政同志闻捷大喜,传令说:“齐国被我消灭,本应斩首齐王,姑念王建四十年来对秦恭顺,可免王建死罪;后胜误国,就地处斩。”王贲接令斩了后胜,《战国策?齐策》中《齐王建入朝于秦》记载:秦使陈驰引诱齐王建到秦国去,答应给他五百里封地,齐王建不听即墨大夫兴兵抗秦的劝告西行入秦,被囚在共城,最终饥饿而死。
    王贲大军压境之时,淳于越同志在齐国首都临淄以一篇慷慨激昂的《天下赋》作为响应,变得愈发着名,也成为了被齐王深恶痛绝之人,必欲追杀之,但是已经来不及了——秦军突进极快,齐王自身不保,已经没有余力灭杀淳于越。
    此时,所有运气都来到了淳于越一边:王贲大将竟然得到了嬴政同志直接命令:“不惜一切代价营救淳于越同志。”王贲哪敢怠慢?就像美国电影《拯救大兵瑞恩》描写的那样,急派一个整团兵力突入当时还被齐军控制的临淄大学所处的淄水地区,在临淄大学历史系大楼地下室找到了躲避战火的淳于越同志,不舍昼夜护送到了秦帝国新都咸阳。
    嬴政同志在阿房宫亲自设宴款待淳于越,陪同的有即将成为秦帝国内阁总理大臣的李斯和来自革命老区咸阳的着名作家周青臣同志。嬴政同志拍着大名鼎鼎的淳于越同志的肩膀说:“现在解放了,要做的事情很多,你得忙起来了。”李斯总理嘱新任文化官坊长官周青臣任命淳于越同志为皇家直属咸阳大学历史系主任之职,负责帝国的历史研究,秦帝国“皇家意识形态弘扬馆”建立以后,秦始皇钦点淳于越为该馆馆员,淳于越同志非常感激嬴政同志,真的就忙了起来。
    出于中国知识分子“士为知己者死”的传统信念(参见《云梦睡虎地秦代竹简?为吏之道》之:“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慈,为人子则孝。”)淳于越做了很多讨秦始皇高兴的事情,基本上理顺了自尧舜以来的历史轨迹,咸阳大学历史系更是成为了商鞅变法研究的重镇,聚积了国内外很多知名专家学者;而出于中国知识分子“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道德,淳于越也做了很多让秦始皇不高兴的事,譬如发表文章对秦帝国建立以来施行的某些新政以及其他一些敏感话题说三道四,被嬴政同志笑讽为“书痴”——嬴政同志曾经给淳于越博士赠诗:“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意思是你别着急,帝国的一切事情都在安排之中,会好起来的。
    其实,嬴政同志在“小会议室辩论”之前完全没有要坑杀淳于越的意思,知识分子嘛,免不了多说一些什么,说让说去,乱不了天下,鲁迅不是也说了很多么?并没有把天下说乱,瞎吵吵。
    但是这次,淳于越越线了,嬴政同志恼火了。
    怎么就越线了呢?原来,嬴政同志刚统一中国之始,在采取何种政治体制问题上,君臣之中就有不同看法。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也就是秦始皇刚刚扫灭六国之后,嬴政同志召集群臣商讨国家以何种组织形式来统治这一大片前所未有的国土时,当时的丞相王绾就曾经提出“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惟上幸许。”(《史记?秦始皇本纪》)要求秦始皇分封诸子为王,也就是恢复西周时代的分封制。
    这种主张当即就被还是廷尉的李斯所驳斥。李廷尉认为,西周时代所封的子弟同姓甚多,到后来都逐渐疏远以至于相互攻击成为仇敌,造成诸侯间相互诛伐的混乱局面,连天子都莫可奈何。现在伟大领袖嬴政统一了天下,应当说历史提供了实行郡县制的绝好机会,不可错过,如若采取郡县制,用赋税重赏皇帝诸子及功臣就可以了,庞大的政府机构可以没有任何阻碍地保证领袖意志的贯彻执行,这是唯一的安宁天下之术。
    嬴政同志采纳了李斯廷尉的建议,否定了王绾分封的意见,在全国实行郡县制,作为这一政治事件的另一个结果,是李廷尉取代王绾成为内阁总理大臣。
    但是,正如所有政治问题都蕴含着许许多多复杂因素一样,实行了郡县制并不意味这个国家政治体制建设问题就得到了彻底解决。果然就发生了我们前面叙述过的那场“小会议室辩论”,如同我前面所说,淳于越的发言触动了绝对不应当触动的底线。
    “分封制”和“郡县制”之间的区别真的那么重要吗?很重要也很不重要。说它很重要,是因为嬴政同志最担心的就是六国旧势力复辟,是自己皇位是否稳固,分封制极有可能瓦解他费尽心力建立起来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松动政权基础;说它很不重要,是因为自从王绾的意见遭受批判之后,秦帝国已经推行整整9年郡县制,政权规制已经非常成熟,不太可能因为几个知识分子的鼓噪就遭遇危机,嬴政同志完全可以像以往那样听听而已。
    是内阁总理大臣李斯——读者注意,这个带有学者色彩的职业政治家在中国历史上起了很坏的作用,他通过自己的言论着作放大了秦帝国的邪恶本性,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专制主义帮凶——起了作用。
    “小会议室辩论”以后不久,领袖嬴政在和李斯研究一项国内政策,顺便问了一句:“淳于越同志近来怎么样?”
    李斯汇报说:“或许历史学离政治学太近了的缘故,淳于越同志好像并没有汲取教训,仍旧鼓吹他的观点,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思想混乱,这倒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嬴政沉吟良久,嘶嘶道:“事情正在起变化。”
    李斯顺应领袖的思路,介绍了事情正在发生的新变化。
    领袖语调清晰地说:“现在儒生的进攻还没有达到顶点,他们正在兴高采烈。宫廷内外的儒生都不懂得辩证法:物极必反。我们还要让他们猖狂一个时期,让他们走到顶点。他们越猖狂,对我们越有利益。人们说:怕钓鱼,或者说:诱敌深入,据而歼之。现在大批的鱼自己浮到水面上来了,并不要钓。”
    李斯心领神会,让文化官坊长官周青臣(秦帝国建立以后,同为知识分子的周青臣与淳于越之间起了很大的矛盾,不仅仅学术之争,还有很多不便言说的东西)以后组织了几个类似于“小礼堂辩论”的座谈会,鼓励儒生鸣放,皇家报纸期刊专门僻出版面刊载儒生们的文章。
    愚蠢的淳于越犯了最后一个错误——因为以后他再也没有机会犯错误了——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要求第二次解放秦国(包括前六国)人民》,文中有一段话,翻译成今天的语言是:“每一场辩论起来,虽然名目不叫斗争,知识分子总是心惊肉跳,对于统治者衷心奉承却一再遭白眼、挨耳光,这是史无前例的,我想不起来有哪一个兴朝盛世是这样糟蹋知识分子的。”
    周青臣把这篇文章作为“宫廷内参”报给李斯总理,李斯斟酌再三,印成大字本呈报给秦始皇嬴政同志。
    嬴政阅后,嘶嘶道:“这一切岂不是做得太过分了吗?”
    李斯趁机说:“要制止,是时候了。”
    嬴政曰:“可。”
    于是,出现了我们已经描述过的结局:李斯总理委托司法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卫部刑事监察局制定法律,从此禁止知识分子“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违者格杀勿论;两个人一起谈论《诗经》、《尚书》,斩首市曹;引证古书非议当朝,全家杀头;知情不举者与犯者同罪。法律还规定:自本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留有禁书不烧的任何个人都将在脸上刺字,发配到边塞修筑长城。
    面对这桩历史公案,我们这些后人免不了要嗟叹唏嘘:这个可怕的事件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事件?是知识分子干扰历史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还是知识分子恒定的命运使然?事情怎么就成了这个样子?
    我们先不直接探讨这些问题,还是来考察“秦律”。
    我不是历史学家,我的历史知识极为贫乏,但是你既然要做一篇关于历史、关于法律的文章,当然要深入你选定的领域获取必要的或者说最基本的知识,很多个夜晚,我沉浸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其他历史资料里,试图从“秦律”中获取与焚书坑儒事件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法律条文和资料。
    秦律中的刑罚有很多种:一、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二、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残害肢体刑;三、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受这种刑的罪人被称为刑徒,后世徒刑之名即从此沿袭而来(秦律中徒刑是常用的刑罚,从盗窃、伤人到官吏的严重渎职,都可判处此刑,故刑徒人数很多,从而使官府获得大量的无偿劳力,秦二世胡亥修建骊山陵墓等大规模工程,就曾经使用刑徒70万人);四、迁刑:迁为流放之意,史载,蜀地偏远,曾经是秦帝国流放犯人的主要目的地,赢政同志就曾经将嫪毐舍人治迁刑而强制迁入蜀地;五、笞刑:即鞭笞之刑,秦律中有笞五十、笞百之类的话;六、赀罚:赀是法律要求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官吏因失职等过失而常常被判以赀盾、赀甲的处分,对于平民则常常判以赀徭之罚)。
    唯独没有活埋知识分子这一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推想有两种可能:一是历经两千多年,有关珍贵资料散佚了,没有被刻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上,也没有进入司马迁和其他历史学家的视野;一是根本就没有所谓李斯委托司法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卫部刑事监察局制定的成文法律,一切都是在嬴政同志极端残酷的皇权专制主义意志覆盖下发生的——这就是说,焚书坑儒是“律外之律”指导下发生的对知识分子的惩治行为,是对知识分子的格外优待。
    一般来说,制定和颁布法律就是为了执行的,有什么法律就会有什么样的司法程序,即把法律条文操作为社会政治行为。在一个法制国家,任何对于公民的惩治都能够从法律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条文,这就是西方“罪行法定原则”要义所在。所谓“罪行法定原则”,是来自拉丁语的一句法律格言,指: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有法学家将这一原则做了分解:1、定罪科刑只能依据成文法,不得援引习惯法;2、刑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适用不定期刑;3、刑法效力不得溯及既往,即在法公布之前犯罪,不能追究;4、不得使用类推法扩大法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判罪定刑,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加以比附。这就是说,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来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依据上述原则,既然在秦律中找不到“焚书坑儒”的法律条文,而那467名儒生又遭遇了如此惨烈的对待,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桩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和执行均为非法。
    谁非法?
    秦帝国非法。
    秦始皇嬴政非法。
    耐人寻味的是,国家非法和皇帝非法构成了中国历史的常态,它就像一条江河自远古而来,绵延两千多年,一直来到我们眼前。我们当然应当说历史在进步,毕竟,我们再没有看到有人因为说了什么不中听的话被活埋在政府办公大楼门前,但是对知识分子的精神暴行停止了吗?没有停止,始终没有停止,“焚书”正在以非焚书的形式不断上演——在强大的国家意识形态禁锢下,知识分子丧失了思考的能力,文学和学术堕落为向权力出卖精神和肉体的娼妓,试图独立思想的人被残忍地流放于体制之外,成为衣食无着的漂泊者……这时候还有书可焚吗?没有了,没有任何值得去焚的书了。
    连可以焚的书都没有了,难道不是最彻底的焚书么?
    这就是帝国律法下千百年来的知识分子之境。
    这是无需过问和了解“罪行法定原则”之境,因为这个原则于我们的现世人生没有任何意义;这是无需担心遭遇被“焚”、被“坑”待遇的虚无之境,因为所有精神创造都萎靡了,消解了,人家早就失去了“焚”你、“坑”你的兴趣;这是无需展望和想往的封闭之境,你看到和听到的全部是国家让你看到和听到的,你正在成为国家建筑大厦上的一块砖石,砖石难道还有什么精神意义么?这是被豢养的舒适温暖的不自由之境——既然已经如此舒适和温暖,自由又有什么价值呢?

《中国知识分子命运三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