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土地爷引发青岛官场“大地震”

    作为"青岛崂山区土地违法批租案"的关键人物,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是个不起眼的小官,但正是这个小小"土地爷"于志军,落马后先是拉下了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随后又牵出了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
    于志军引发青岛官场"大地震"的起因是轰动全国的"青岛崂山区土地违法批租案"。
    不仅如此,这个崂山区的小小"土地爷"对于青岛房价的飙升也"功不可没",他不仅搞乱了土地,还把当地税收捅了一个大窟窿,并因此两度受审。2007年11月24日,于志军因涉嫌渎职再次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办侦查并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认定于志军给国家直接造成了1331万余元税收损失,叛决于志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而在3年前,于志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剖析于志军受贿、玩忽职守案的意义在于,这个掌握实权的"小小土地爷",在领导急于出政绩的过程中火上浇油并火中取栗,从而引发土地失控、房价上涨、房地产市场混乱。于志军不但是"小吏大贪"的代表,更是当前房地产混乱批租的代表。因为涉及土地批租、规划审批、建设许可等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于志军受贿、玩忽职守案堪称中国房地产市场腐败的经典案例。
    于志军受贿和玩忽职守,离不开当前的经济大背景和青岛独有的小气候。
    在新世纪以来的经济大背景下,很多城市官员的政绩工程是城市建设,并由此引发了土地违法案件的屡屡发生。目前查实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违法批租土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
    与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相对应的是近年来全国房价的持续上涨,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出让土地的收益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卖地越多,地方政府"手头"越活,土地和房价越高地方政府收益越多。所以某些城市房地产价格的过快增长并非完全是市场因素使然,而是地方政府动用各种手段抬高地价、拉高房价的结果。
    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的根源,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税收体制,税收归中央,地方政府花钱要向上边要,地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也依赖中央政府。而20世纪90年代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有了利益驱动,卖地后地方政府不但可以获得土地出让金,而且可以从土地交易中获得一定税收。
    当政府的收入主要靠土地来支撑,那么卖地就变成了增产增收的捷径,高楼林立也就成了政绩工程的标志。于是房价带动地价,地价拉动房价,批租土地的恶性循环开始了。这种杀鸡取卵的行为不仅使广大群众利益受损,也使整个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市场面临崩盘的危险。2007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各大城市的房地产市场连连受挫,房价低迷甚至屡屡下降,就是这种恶性循环的恶果。
    具体到青岛,就不能不说到青岛市区的框架结构。青岛的第一代城市框架是20世纪30年代沈鸿烈当市长时搭好的,以中山路为中心,局限于海滨一带。第二代城市框架是1989年俞正声担任市长后,把市委、市政府搬到荒凉的东部,带动了崂山区的开发。俞正声决定搬迁市政府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经典案例,全国很多城市都学青岛把市政府迁出市中心。1997年俞正声离任时,青岛的城市结构向东延伸到香港中路,相当于用10年时间造了一座新城。之后青岛几年没有大的变动。
    直到2000年10月,杜世成到青岛任市长,这座百年岛城开始了新一轮扩张运动。之前俞正声东进到浮山湾就停下了,杜世成则把路一气儿修到了崂山,并且开始兴建全长280公里的滨海大道。俞正声主要是线型发展,杜世成搞的是多点开花,品字形发展,要建成包括青岛、黄岛、红岛在内的"大青岛"。
    很多领导都想在自己任期内干出一些业绩,抓城市改造工程是最快捷的。但城市改造的资金从何而来?政府手里有地但是没钱,企业愿意来投资,杜世成把这种政府与企业的联手美其名曰"经营城市",以地生财,城市美了,个人还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得到双重实惠。这就是当前很多城市热衷于城市建设的一个原因。
    杜世成到任后提出"经营城市"的口号,一开始青岛市民莫明其妙,有人还为之叫好,等到后来明白了"经营城市"就是卖地时,不少人转而破口大骂。2000年之后,青岛的地价越卖越高,每卖出一个高价,当地报纸上就称之为"经营城市"的"伟大成就"。
    在"经营城市"的旗帜下,衡量"经营"成效的标准之一,就是青岛市的房地产价格。有报道称,青岛市区的房价自杜世成上任之后,同地段房屋房价每年涨幅在25%以上。政府垄断和操控下的土地价格升高,的确增加了政府收益,但同时也提升了房价。杜世成等人获得了更多可以支配的财力和权力,商界的同盟者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一方面,青岛市拥有排名全国前列的高房价;另一方面,这些高价房屋并非都被缺房的城镇居民买走,原因之一是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不高。官员、商人随同城市地价一起"升值"的同时,普通市民却不得不为此承担成本,结果是青岛人越来越买不起房子了。对此,2003年杜世成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青岛的房价虽然很高,在沿海一线的别墅可能已经到了2万元一平方米,但是如果顺青岛一条街往北走,那就是2万、1万、8千、5千、3千,最便宜还有1千的。"此语一出,青岛哗然。杜世成所指的1000元的房子,在青岛市区30公里之外。
    杜世成给青岛留下了什么呢?未来数十年的土地经营权收益已被透支,预留给未来的发展空间已被建筑和道路所填充,一座以海滨风情著称的城市,正被随意而为的规划和建设所扭曲。杜世成要搞大青岛,几十亿、上百亿的大手笔不少:东西快速路、滨海公路、跨海大桥、海底隧道、奥帆赛、大炼油、造船厂及港口西移……而青岛的城市格局的改变,主要是向东部的崂山区扩张。
    崂山区党政一把手王雁,是除了杜世成之外另一个落马的重量级官员。
    王雁1955年出生,15岁参军入伍,在部队入团、入党,回到地方后先后在银行、外经贸委、开发区、崂山区、青岛市政府任职,1998年3月至2000年7月任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崂山区党委副书记、副区长,2000年7月至2001年2月任崂山区党委书记、副区长、代区长,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任崂山区委书记、区长,2002年12月任青岛市市长助理。
    36岁就成为厅级干部的王雁在青岛一度被誉为"政治明星",拥有"青岛市十大杰出青年"、"青岛市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等光环,是杜世成非常欣赏的得力干将。王雁给人的感觉是思路清晰、很有魄力,而且健谈、俊朗、比较容易接触。客观地说,王雁是一位颇有前途的"政治明星"。王雁在担任青岛市贸促会会长期间,对青岛的对外贸易发展做出过很大贡献。在主政崂山区期间,王雁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改革措施,包括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问题进行有效整顿。
    王雁刚到崂山区工作时,就感到地价过低,急需通过清理土地市场调高地价,凝聚人气和财气,拉动城区建设。于是,在当上崂山区的一把手之后,王雁通过冻结土地批租、实施整村改造异地安置等一系列动作,不到3个月就使崂山区的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城乡接合部和沿海一线的地价涨幅甚至达到100%~150%。可见,一个几乎垄断了新土地供应量的政府,也就掌握了土地使用的话语权。
    甚至有媒体称,王雁任崂山区委书记时,房屋拆迁是宣传车、铲车、警车、消防车一起出动的。
    王雁以善于抓外向型经济而闻名,他在崂山区工作期间,最重要的政绩是城市形象发生了很大变化。高房价意味着地价更高,同时又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高增长,还意味着作为官员政绩的城市建设加速。客观地说,王雁插手批租土地,追求政绩是主要原因,个人从中渔利则是政绩之外的附属利益。作为地方领导,要想在任期内短时间干出"看得见"的业绩,抓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是最快捷的,也是最投杜世成脾气的。既然市委书记杜世成喊出了"经营城市"的口号,区委书记王雁以地生财,在政治和经济上得到双重实惠也仿佛顺理成章。后来王雁的确获得了仕途上的回报,2002年12月担任了市长助理。
    王雁签字批租土地的批文,最终放在了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的办公桌上。
    20世纪90年代末,青岛市房地产市场逐步升温。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位于崂山区内,依山傍海,被当地人称为"黄金海岸",受到众多开发商的青睐,加上青岛市的城市格局向东扩展,大批房地产开发商蜂拥而至。他们攻关的主要目标是手握大权的区委领导王雁,规划、国土等部门也成为开发商们逐利路上的必克堡垒。
    要在崂山区开发一块土地,主要有两个要害部门,一个是规划局,一个是国土资源局。要想将一片地成功开发成商住楼,必须得到规划部门的许可,所以开发商要想得到一块地,必须打通规划、国土等主要审批环节。而这两个部门都归崂山区区委书记、区长王雁管,于是王雁首先成为开发商们攻关的第一个堡垒。
    开发土地的程序极为复杂,先由开发商给区长写用地申请,区长把用地申请通过分管区长批到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长再安排土地科填写审批表,经科长、局长层层签名再报到区里。接下来的程序是由区上报到市、市上报到省、省上报到国土资源部,最后才层层批转下来。这些审批手续十分繁杂,缺少一个环节都不行。按照这个正常程序走,有的土地拖七八年都批不下来。
    但是,这里面最关键的环节是当地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开发商之所以要贿赂王雁、于志军等人,一是要拿地,二是要节省时间。国家在土地"招拍挂"上有严格规定,但实际上只要王雁亲自出面安排,久拖不决的事情往往很快就能解决。在王雁、于志军等人的插手干预下,开发商要批地不走正常程序,不找市场找区长、找局长,只要相关领导一个批条、一句话,开发商就可以从土地上谋取巨大利益。
    在青岛这种寸土寸金的城市,缩短拿地时间几乎和拿地一样重要。在主政崂山期间,王雁多次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违反权限采取批条子、打招呼,开协调会的方式,直接插手干预土地批租和出让事务。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王雁曾经十余次为开发商牟取土地审批手续、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方面的利益。后来王雁坦言,政府供应土地、审批建设项目,相关领导要想从批地、规划、验收中捞钱很简单,先批块地,跑下手续来,转让给别人开发,想捞1个亿都不是难事。
    2005年,作为震惊全国的"青岛崂山区土地违法批租案"的主角之一,王雁与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一同被逮捕判刑。导致他们落马的前因是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鞍山、济南、深圳三个城市的国土资金进行试点审计,审计报告披露的违规资金高达70亿元,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2003年5月,令狐安副审计长下令,再选一些经济活跃城市进行审计,其中包括青岛。
    对青岛的审计却审出了大案。在这次审计中,审计组不仅揪出了崂山区委书记王雁这条"大鱼",还发现青岛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问题"均很严重"。全市一共查出"3大类、29个小类、133个具体问题",其中崂山区存在的问题最为严重。
    审计结果显示:青岛市崂山区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收支混乱、村委会自行卖地等问题特别突出。当地的镇、村干部打着村庄改造的名义,大肆侵占耕地建楼房。
    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表明,自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崂山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土地预约协议和征用通知单的形式批准征用集体土地3928.11亩,其中耕地2345.47亩;被占用土地1453.85亩,其中耕地1408.7亩;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达2474.26亩,其中耕地936.72亩。这些数字背后伴随着巨额的权钱交易,隐藏着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
    2003年10月15日,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于志军先后揭发了原青岛市市长助理、崂山区委书记王雁等人涉嫌受贿之事。2004年10月下旬,王雁被捕。
    王雁、于志军等人的违规批租土地窝案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但王雁等人当时并未交代与杜世成之间有任何瓜葛,杜世成依然稳坐钓鱼台,直到2年后才落马。
    因为崂山土地批租案涉及青岛市多名领导干部,是一起典型的土地犯罪窝案,所以在山东乃至全国影响巨大。此案的查处充分显示了国家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决心。然而,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干部屡闯违法批地的红线呢?于志军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
    经过层层分析,下面开始轮到剖析于志军了。
    于志军1961年3月2日生于青岛,案发前历任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镇长兼经济委员会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2003年4月改任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半年后被逮捕。
    于志军受贿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9月,于志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于志军受贿犯罪行为长达8年,但主要犯罪事实集中于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左右。
    于志军被贿赂击倒的特点非常突出,甚至连程序都是一样的:开发商托人牵线请于志军吃饭,先交朋友铺路子,接着想方设法送来各种名目的好处。如果于志军推辞不受,开发商就称"再推辞就做不了朋友了",于志军最终只好半推半就收下。接下来事情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开发商找于志军在批租土地上高抬贵手,出于各种原因,于志军大笔一挥就慷了国家之慨。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公关轨迹,官商之间由陌生变熟人,最后成为过从甚密、违背原则办事的朋友。
    于志军之所以能够或者心甘情愿地违背原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朋友相求",这种已经送钱的朋友是不好也不敢推辞的,一旦不签字人家一封举报信就会毁掉自己的仕途;再有一个原因是凡是需要批租的土地,大都是上面领导批转下来的,自己只是履行个手续。于志军认为,以成本核算为天性的开发商,即使是朋友也决不会把钱往水里扔,如果自己不是手握审批大权,相信最亲近的朋友也不会送钱、送物。而开发商们早已把大赌注都下在了王雁等领导身上,肉都让领导们吃了,自己只不过喝点汤而已,于是这"汤"于志军也就喝得心安理得。发展到后来,凡是自己办了事对方不开窍的,于志军就旁敲侧击提醒开发商要表示表示,如果给得少,于志军就会安排自己的妹妹登门取钱。在于志军受贿的过程中,很多大额的受贿款都是于志军的妹妹到开发商那里拿来交给于志军的。
    只要贿金及时交上,至于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倒是可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崂山区开发初期,制定了若干土地优惠政策,至于如何优惠就看于志军的笔怎么拐弯了。在2002年前后,大批开发商看到了城市旧村改造的制度缺陷和暴利空间,在崂山区短短两个月的时间竟有28个村与开发商签订了开发改造协议。此间各种投机行为纷纷登场,权力寻租应运而生。当时崂山区国土资源局成摞的呈批件送到于志军和王雁的办公桌上,他们一一签名,让开发商们利用。此后各种冠名为"某某海岸"、"某某世纪"的高档住宅在崂山区拔地而起,一批开发商靠吃国有土地成为亿万富翁。很自然,掌握土地批租权的王雁和于志军从中捞了不少好处。
    就这样,王雁和于志军在政绩、人情和谋利心态的驱动下,被开发商俘获,与开发商结成利益集团。看看检察机关和法院认定的于志军收受、索要贿赂犯罪事实45项中的几项,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端倪:
    2002年12月,于志军利用担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某物业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的人民币150万元。
    2002年春节前和2003年2月,于志军为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谋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方面的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某送的人民币共计81万元。第一次是在于志军的办公室收下1万元,事成之后,于志军安排妹妹先后3次到赵某的公司拿回80万元。
    2002年春节和2003年1月,于志军为青岛某置业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路某送的青岛佳世客购物卡3万元、人民币33万元,共计人民币36万元。这次受贿也是分两次,第一次是在自己的车里收到3万元购物卡,事成之后让妹妹到路某的公司取走33万元。
    2003年6月,于志军为青岛某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于志军安排妹妹到该公司副总经理韩某的办公室,拿回该公司送给于志军的人民币31万元。
    2002年3月和2002年7月,于志军为青岛某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先是在崂山区政府楼旁收取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4000美元,事成之后又让妹妹到刘某的公司拿了10万元。
    这些都是开窍的公司和老板,也有个别不开窍的老板,于志军的办法很简单,主动开口索要,不然不给签字。2002年5月份,青岛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于志军压住不签字,直到公司董事长王某来找时,于志军才开口说:"我最近要出国考察,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帮我换点美元?"王董事长一听马上"懂事"了,没几天就送来了2万美元,于志军大笔一挥在土地出让手续上签了字。
    于志军受贿和索贿从人民币、美元到购物卡甚至电脑、手机,当了两年局长就得到了400多万元的"回报",加上此前的受贿数额,于志军索贿受贿共计价值人民币5393819.74元。
    从于志军身上看,开发商在土地批租环节上的"腐败攻关"是敢于下本钱的,房地产开发审批环节很多,但这意味着权力寻租的环节也多。青岛一家房地产公司实力不强,看中了崂山区一块土地。总经理李某多次找王雁做工作,后来达成土地出让协议。在办理土地产权出让手续过程中,王雁明知他的公司没有缴纳土地产权出让金的资金实力,仍然违背土地法相关规定,利用职权把用地报告批到了国土资源局,于志军大笔一挥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在王雁和于志军的操纵之下,为这家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减免1.6亿元的费用,将土地出让风险转嫁给国家。王雁和于志军因此分别得到了12万元和2万元的"小费"。
    投入如此小的本钱,却获得数千倍甚至上万倍的利益,如此暴利的公关当然是开发商们求之不得的。所以仅仅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为了感谢王雁为他们"尽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参与旧村改造"等项目给予的"照顾",就给王雁送了3次重礼,共折合人民币334万多元!
    "土地关"过了,接着就是"规划关",在规划关上开发商获得的是容积率的提高。众所周知,房屋容积率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钱袋子,据说容积率提高1个百分点,开发商的利润就可以增加10个百分点。如果增加1倍的容积率,也就意味着一座原本规划30层左右的楼,通过提高容积率,变相长到了60层左右。所以一些精明的开发商为了提高容积率,把青岛市规划局长张志光作为可以保佑自己发财的"财神爷"。
    青岛楼房的变粗、变高提高了容积率。容积率的提高,直接增加了开发商数以亿计的收益,但却损害了业主的居住权益,也使得青岛这个历史名城的整体规划受到了严重的损伤。2003年,曾经提出"阳光规划"的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因为帮助开发商提高容积率而获罪。经查明张志光2000年11月至2003年10月担任青岛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96次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860余万元。
    王雁在任时,被一些开发商利用后为双方都谋取了不当暴利。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倒台的前兆却是因为与开发商叫板,更可悲的是,他最终没有斗过开发商。
    王雁到崂山区担任领导工作时,地产市场秩序已很混乱。开始王雁试图清理整治,结果得罪了一些开发商。当然,正因自己本身不廉洁,才授人以柄,最终自取其辱。
    告倒王雁的这家开发商1993年低价拿到大量土地,多年来圈地、晒地并拖欠贷款,形成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和烂尾工程。有一次王雁去台湾开会,这家开发商的老板跟着王雁赶到台湾送礼,硬塞给王雁1万美元"零花钱"。王雁刚开始还推辞,但开发商又说算是"暂借"的,在当时情况下,王雁只好收下并带回了青岛。
    一回青岛,开发商就找到王雁说要对烂尾的原地块进行重新启动或评估后由政府回购,并承诺如果王雁审批,就将利润分给王雁10%。所谓重新启动,是指变相将地转卖给其他开发商;所谓政府回购,是指将未开发的土地评估作价16亿元,再反卖给政府。王雁当然不想当这个冤大头,当即拒绝了开发商的要求。
    恼羞成怒的开发商到北京请了两位律师,以合作伙伴身份找王雁提出威胁,要么答应条件,可能因此获得几千万元的好处费,要么拒绝,那将身败名裂。当王雁把对方在台湾给他的1万美元退还时,正让开发商抓住了把柄,他们第二天就以王雁受贿1万美元为罪证威胁王雁说:"答应合作就撤案,否则将置你于死地。"
    之后,开发商凭着这杀手锏,把被省市区三级法院查封的烂尾工程与其他开发商暗中签订新的开发合同,并收取了巨额保证金,同时对外预售。当王雁安排崂山岖政府、政法委、法院、公安、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官员与开发商依照法律摊牌时,王雁同时意识到,对于个人前途而言,他已经无路可退了,但王雁还是果断下令阻止了开发商的行为。后来在王雁的亲自协调下,这块土地协议出让给了另一家与王雁关系非同一般的开发公司。
    2001年10月,开发商以土地违法批租为主要罪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了王雁。直到此时,王雁才"从那些道貌岸然的不法商人可疑的谦恭后面,看到了他们从牙缝里发出的冷笑!"
    但这一次较量,开发商的举报并没有真正撼动王雁的官位,直到2003年"青岛市崂山区土地违法批租案"作为国土资源部首批公布的5起土地案件之一,于志军落马后才交代出了王雁。
    2004年岁末,一场集中审理风暴将"青岛市崂山区土地违法批租案"相关责任人相继推上审判席。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原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等人先后被带上审判庭。这场较为集中的法庭审理风暴,使这起被传得沸沸扬扬的崂山土地大案终于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眉目。
    先是于志军落马,后牵出王雁。而于志军这个小小土地爷的贪腐就触目惊心。据检察机关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9月,于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其中,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左右。
    法庭审理阶段,于志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不讳。由于归案后,于志军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全部退回了受贿索贿的赃款,并有检举揭发王雁等人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钱列阳为于志军作了从轻处罚辩护。
    钱列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于志军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钱列阳认为,本案具有区别于同类其他案件的重大特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重大立功表现。对此,钱列阳在法庭上提出了3条辩护意见:
    一是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于志军受贿500余万元,其中4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的80%以上属被告人主动坦白。辩护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实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于志军如实供述的这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在量刑上应当从轻论处。
    二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在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其他二人巨额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经司法机关查实该二人已被绳之以法。该二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在案发后已经全部退还赃款、赃物,且未给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其犯罪行为未给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志军受贿数额的大部分是其本人主动坦白的,因此不应属于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之列。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于志军予以轻判。
    2005年1月11日,王雁因受贿496万余元,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受贿86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志军因受贿539万余元,2005年1月13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这3个贪官贪腐的数额中,张志光高达860万元的受贿数额,曾一度成为建国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数额最大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于志军的受贿数额高于区长王雁,却获得了轻判,这跟律师钱列阳的铁嘴钢牙的激情辩护和于志军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是分不开的。判决后,王雁和于志军对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仔细查看于志军受贿一览表可以发现,在他任职两年的时间里就索贿、受贿400余万元,可谓日进万金。青岛市的开发商先后有数十人通过不同的方式主动向于志军行贿,这些人正是看中了于志军的贪婪、对金钱的奢望和手中的权力,他们在"不送钱物不好办事,送比不送好,送多比送少好"的思想支配下,把能给于志军送上钱物视为一种"荣耀"和"本事",把向他行贿作为捞取好处的"灵丹妙药"。于志军在这些房地产商的推波助澜下,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罪行越加严重。案发后,虽然检察机关对他犯罪的赃款、赃物全部扣押,但他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难以挽回。
    这起在山东甚至全国影响巨大的土地违法批租案,随着2005年1月的判决在一片议论声中落幕,但当时谁也没有想过,这起土地违法批租案给国家税收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尘埃落定之后,已经开始服刑的于志军再次被推向了审判台。
    2007年8月24日,于志军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9月30日被起诉,11月24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于志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这起案件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办的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于志军给国家直接造成了1331余万元的税收损失。起诉书指控,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于志军在担任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规定,在申请人没有缴纳契税的情况下批准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993余万元。
    按照有关纳税规定,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前,必须缴纳土地契税。但在于志军任局长之前,崂山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基本上都是先办证,再征土地契税,这一做法是崂山区政府同意的或者说就是区政府决定的。如果没有区政府的同意或决定,国土资源局也不可能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区政府领导的审核批准。所以,于志军就沿袭了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的一贯做法。
    就是这种沿袭传统做法的行为,使得于志军要承担后果。如果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对于志军就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崂山区是青岛市成立比较晚的一个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从国家开始征收土地契税的时候起,崂山区的大量契税都没有及时征收。崂山区财政局对1999年以后崂山区土地契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了统计。从统计结果看,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前缴纳土地契税的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都是在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才缴纳的,有的甚至在一年或数年后才缴纳。
    发现这种情况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督办函,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很明显,崂山区没有及时征收契税是崂山区发展的大环境造成的。
    于志军被起诉后,立即从北京聘请了律师为他辩护。律师认为,在发现重大损失后果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准确认定谁的行为才是造成这一重大损失后果的原因是案件办理的关键。结合青岛市崂山区发展的历史环境,结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从国土资源局具体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直至崂山区政府副区长、区长不同职位的权限,结合不同国家机关对土地契税征收和协助征收的职责,不否认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及局长于志军有一定的责任,但造成土地契税没有及时缴纳的主要责任肯定不是于志军。也就是说,即使造成了土地契税的最终损失,于志军的行为也不是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因此让于志军对这一损失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就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同时,于志军的律师提出,在尚未缴纳的土地契税有继续征收的现实条件下,有义务征收的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征收措施,及时将没有缴纳的契税征收上来,这样才能保障国家的税收不受损失。为此,辩护人向当地有关机关发出了律师建议函。
    最后,李沧区人民法院同时考虑到了公诉人指控中的合理部分和辩护人辩护中的合理部分。先缴税后办证是法律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遵守此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论什么理由,都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应当对于志军定玩忽职守罪;但同时,崂山区土地契税没有在办证前缴纳的主要责任不是于志军,现在没有缴纳的契税以后还可以征收,因此,即使定罪也没有必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2007年11月24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于志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崂山区发展的历史背景及造成契税尚未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至此,这场土地违法批租大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房价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唐代杜甫有"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感叹。而房价一路飙升令人咋舌,国家多次出台政策平抑房价,房价也成为全国百姓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
    非法批地、占地的案例在全国还有很多,因为插手土地批租出现职务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干部也不在少数。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干部屡闯违法批地的红线呢?主要是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却很高,同时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弊端也为他们提供了违规空间。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际掌握了管地的权力,在土地协议出让过程中,监督缺位问题比较突出。按规定协议出让应在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但实际上却是"一把手"说了算,同级监督落不到实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执法手段单一,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也腐蚀了部分领导干部。
    不改革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地方领导热衷征地、卖地之风就很难遏制。当前,迫切需要加大土地市场改革力度,提高市场供应水平,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让房地产开发商不找市长找市场。土地配置走市场化道路,恐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解密中国大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