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1)。“不宁方来”,上下应也(2)。“后夫凶”,其道穷也(3)。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1)。 【注释】(1)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1)。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注释】(1)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著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亲乎天下,著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1)。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注释】(1)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六三:比之匪人(1)。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注释】(1)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已亲,故曰“比之匪人”。
六一四:外比之,贞吉(1)。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注释】(1)外比於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1)。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注释】(1)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一爱一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1)。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注释】(1)无首,后也,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