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项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处)缺盆以下 之中,长九寸。
胸围四尺五寸。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中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毛际下骨曰横骨)
【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法参较,多有未合,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凶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
腰围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节与脐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内阔一寸,凡云第二行挟脊一寸半,三行挟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也。
侧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柱骨,颈项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阳环跳穴处也。)
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二寸。
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
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 以下至跗属,长一尺二寸。( ,腿湾也。跗,足面也。膝在前, 在后。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
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之文,论骨之长短,皆古数也。然骨之大者则太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其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为是。同身寸量法,详刺灸书中。
人身正面全图(图缺)
人身背面全图(图缺)
骨度正面全图(图缺)
骨度背面全图(图缺)
骨度侧面全图(图缺)
骨度正面尺寸图(图缺)
骨度背面尺寸图(图缺)
补遗
十不治证∶颠仆损伤入于肺者,纵未即死,二七难过;左胁下伤透至内者;肠伤断者;小腹下伤内者;证候繁多者;伤破阴子者;老人左股压碎者;血出尽者;肩内耳后伤透于内者;脉不实重者。
以上皆不必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