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时期军事医学

宋代的军队由禁军、厢军(各州的镇兵)、乡兵和蕃兵组成。禁军是宋军的重要组成部份,由朝廷直接统领。

一、部队医生的派遣

宋代部队中的医生都由太医同派遣,当时担任京师部队医疗工作的有太医局的医学生和医官。

神宗(1068~1085)时规定太医局的上舍生和内舍生应轮流治疗三学(大学、律学及武学)学生和各营将士的疾病。绍兴元年(1131年),因东京差到太医局学生九人,判太医局樊彦端奏请,按照祖宗旧法,专一医治殿前马步军、三司诸军班直,遇有缓急病患,依照太医局历来立定条法差拨,逐处医治。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军医教育与一般医学教育相通的史迹。后来全国各地驻泊医官,多由太医局选派。宋太医局分科与教学课程,有疮肿兼伤折、金疮书禁等,均与军医特别军阵外科医生的培养密切相关。

太医局医官也担任京师部队的军医工作,如1093年四月,因在京军民疾患,令太医局选派医生,按照班值军医坊巷,分认地段诊治,由开封府郡官提举合药待疾患稀少时停止此类史例尚有很多。

宋代驻屯内地与边防的驻泊(常驻)医官,也由太医局指派。大观三年(1109)尚书省会同太医令裴宗无上书,请派在京七百余名医官到各地担任驻泊医生,并提出派遣的具体措施。将医学分为大方脉、疮肿等科,并将州郡也分等(计分三京7人,帅府6人,上州4人,中下州各3人,次远州及远州各2人),依照科别及考试成绩分配,以解决地方驻军医生的不足。

宋代内地与边防的驻泊军医,经过这次补充调整有一定的改进,但北宋全盛时代有23路326州七百余名翰林医官,加上原有驻泊医官,仍不过八百多名,每州还分配不到三名,何况还要为州府的吏民医疗。

二、“医药院”(地方军医院)的设立

地方军医的组织始于宋代,仁宗景祐三年(1036)已载有在广南地区为兵民设置医药的事。比较具体而确属地方设立的军医院,为河北磁州知州赵将之设立的“医药院”。靖康元年(1126)金人大举进攻南宋,北方州郡先后多被残破,军民遭受严重的伤害。在磁州(河北磁县)由赵将之首先创立“医药院”收容溃散的伤病员。赵将之向朝廷提出各州郡应设立地方军医院,原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可惜当时北宋已频于覆亡的前夕,虽然政府同意这一建议,但不久汴京沦陷,徽宗、钦宗被虏。除在磁州设立外,并未见其它路府州郡实行。但赵将之所设医药院,可以说是由地方设立军医院之始。

三、预防中毒、饮水选择及军粮保管

战争中为了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是不择任何手段的。投毒及中毒的事时有发生,所以防毒与解毒也是古代军医的一项重要任务。除饮水外,也有在食物中置毒的。因此,历代兵书多记载:凡为行军指挥官,在驻扎敌人下游之地,或占领敌人城池之前,首先应发出的号令就是防毒。

《武经总要》提出:“凡敌人遗饮馔者,受之不得辄食;民间沽卖酒肉脯醢麸豆之类,亦须审试,方可食之”。《虎铃经》对水土美恶,水泉的来源,和四周环境都极注意:“领军之地,水流而清澈者,食之上也;水流而黄未有沙者,食之次也;五之黑者,食之下也(原注:水黄黑以胶投之,可以得清)。设或水停而不流者,勿食,食者病。水上有狗彘之尸者,勿食。如无水可良,当于其侧(凿井)以汲”。

对于军粮的保管,正史上很少记载。但在北宋时,因政府准备征伐契丹,将许多军队移驻北方边境,为了保证军食的充裕,每年命令藏有粮秣的军队负责人认真领导曝晒军粮,政府派大员监视。每年曝晒及除旧换新的保管政策,对军粮营养价值的保存及防止霉烂的确是一项重要措施。

四、部队疫病的防治及药物的供给

《虎铃经》在卷十中专门列有“疫气统论”,指出驻扎卑湿之地,水土不服及饮食不宜三者,是军队发生疫病的主要原因。

为了防治部队疫病的发生,宋代在夏秋或疾病流行季节,常由太医局定方,配置夏药、瘴药及腊药,或令惠民和剂局支付,发给各军常备药物,并在疫情严重时,由太医局派遣医官治疗,如庆历六年(1046)六月,因湖南徭族起事,兵卒久留该地,夏秋之交常苦瘴雾之疾,令医官院命方和药,遣使以给。又如绍兴三十二年(1162)二月二十八日诏:建康(南京)、镇江府、太平江,池州屯戊军兵,多有疾病之人。令逐路转运司支破系省钱物,委逐州守臣修合要用药饵,差拨职医,分头拯救,务在实惠,不得灭裂。荆、襄、四川准此。”这次军队传染病流行地区,包括江苏、安徽、湖北、四川等省,竟占南宋国土一半以上,疫情极为严重。

至于诸路将帅、统制、统领等,则常由皇帝派使臣宣谕赐药,如绍兴九年(1139)赐陕西六路帅臣银盒药,绍兴二十七年(1157)诏知全州王彦,与赐夏、腊药等等。

宋代对部队传染病及地方病的防治,除进行医疗外,在军事行政上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将军队成员的驻地作适当的调整,将不习惯炎瘴的北方部队,从南方调到北方;而将不能耐寒的南方部队,从北方调到南方;其次,将部队从传染病或地方病高发区移至低发区,或其他地区休息;其三,屯驻部队两年一代;其四,规定每年八月至二月出戊等办法,以减少屯戌部队疫病的流行。

五、伤病员的医疗与运送

《武经总要》已提出根据伤病员病势轻重,结合当时战争环境,决定随军留治或送地方医疗,并规定每日本队将校亲巡医药,专知官以所疾申(报),大将间往临视(即随军医治)”。“如弃置病人,并养饲失所主者,皆量事决罚。气未绝而埋瘗者,斩”。此外,只要条件允许,对死亡战士的掩埋,死者家属的安抚,都应尽力作好,否则,“求士死力,不可得也。”

当时对诈病者也有惩罚条例。《武经总要》规定:“敢有诈病推避者,给以军法”其后《虎铃经》卷二在“军令第九”中,更严厉指出:“托伤诡病,以避艰难,扶伤舁死,因而之,此谓诈军,如此者,斩之。”

《虎铃经》还有专章讨论金疮、疫气及皲瘃的治疗,以及营地与水源的选择等医疗卫生问题。在“金疮统论”中总结了金疮八忌(嗔怒、喜笑、大言、劳力、妄想、热羹粥、饮酒、咸酸),九不治(伤脑户、囟门、臂中跳脉、髀中阴投、心、乳、鸠尾、小肠、五脏),和四绝症(脑髓出、脑破而咽喉中沸声哑及目直视、疼不在疮处、出血不止前赤后黑或肌肉腐臭寒冷)等经验;这说明两宋在处理金疮时,对其证候、治疗及预后有了一定的认识。该卷中还列举了不少治金疮的方药。如金疮方、金疮中风痉口不语方、中毒箭方、箭镞出后服食方、及万枪破腹肠胃突出方等。以上关于金疮的统论色及方药,代表了宋代军医和军阵外科的诊断与治疗水平。

《中国医学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