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析与传统精神资源

一邓一 析之死是一个信号。它预示着传统面临进步时的杀伐之气不可避免。逮后,经由商鞅,闭死了法治(而非法制)的大门;经由李斯,闭死了自一由 思考的大门;经由董仲舒,闭死了精神多元发展的大门。这样,传统剩下的有价值的东西也就很有限了。
    面对这样的传统资源及其自闭命运,新儒家们能有何作为呢?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主持制定了国家刑法,并将其公之于众。他公布刑书的形式是把所有的法律条文一一铸在鼎上,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比较早的“成文法”,更是比较早公开公布的“成文法” (《尚书·舜典》中有“象以典刑”的说法。据考,“象以典刑”的意思就是:在器物上刻写法律规定以及刑罚手段。似乎中国很早就有了公布成文法的事例。但《尚书·舜典》的记载似乎不足凭信。)。在中国的法学发展史上,此事意义重大。
    “刑鼎”颁布后,国人“争之以刑书”,形成了法律自动普及的乐观局面。法律公开,普通百姓就可以援引法律条文维护自己利益,一般来说,一向口含天宪的统治者对此是绝难接受的。法律、法令、法规,就是规则,而习惯于极一权 统治的领袖们是不喜欢按规则办事的。就这个意义而言,郑国的法制改革值得尊敬。据史料记载,子产公布成文法,曾经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反对,甚至国际间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远在晋国的大夫叔向就专门写信给子产,表示谴责(有意味的是,就是这个晋国,23年后,也开始效法郑国,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出来)。子产这一举措,由于它的珍稀性,在中国,可以用伟大来评价。
    公开公布的成文法,官方与民间都要根据它来打官司,这就有了讨论的余地。于是,解释,开始了泛滥。各色人等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刑法条文,国人对此有了热烈的辩论。辩论中,一邓一 析的《竹刑》应运而生。
    一邓一 析,又称一邓一 析子,是名学的创始人,此人精通逻辑,郑国“刑书”颁布后,一邓一 析子开始研究“刑书”,并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钻郑国法律的空子,帮郑国的百姓打官司,一邓一 析成为中国最早的大律师。不仅如此,一邓一 析还开始招收生徒讲学,自一由 地传授他所理解的法律知识,一邓一 析的策略就是利用郑国的刑书合法斗争。估计他可能总是游走于郑国刑法的边缘,所以总能从利益对峙中倾向于平民一边。按照《吕氏春秋·离谓》的说法,一邓一 析总是代表民间成为官司的获胜者,每场官司下来,“郑国大乱,民口欢譁”。我倾向于认为,郑国此时出现的法典公开与公众参与事件,与后来的周共和行政事件,是两千年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民一主 性质的最重要的经典性事件(种种迹象表明,周王朝中期的“国人”对于争取民权具有可喜可贺的自觉性,推翻周厉王的暴虐统治,实行“共和行政”,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光荣革命”——清世逊位或可当之——或者与法兰西民众的多次革命有相似之处。章太炎在晚清,曾经保有激进民一主 倾向,他是最早剪发的革命一党一 人之一,剪发后,并作《解辫发》一文,文中不屑使用清廷纪年,就使用公元前八四一年“共和行政”为中国纪年,径曰著文当年为“共和二千七百四十一年” 。)
    《竹刑》可能是在子产的成文法基础上作出的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且便于操作,也许还更为公平。根据《左传·定公七年》的记录:“(子然)杀一邓一 析,而用其《竹刑》”这一段记录看,《竹刑》很可能是比郑国刑法更为完善的法律文本。
    但是郑国官方像中国历代官方一样,没有能力因势利导,从此打造出一片法制天地来,而是对来自民间的“异己”力量心怀恐惧。历史经验证明:当官方开始恐惧的的时候,杀戮也便开始了。公元前501年,一邓一 析,终于被郑国杀害。(出于我对子产先生的尊重,有必要指出,杀害一邓一 析的不是子产,而是子然——子产此时已经死了。)
    后来的日子,成文法是不是还可以公布,让民间也让官方“依法办事”呢?从此似乎没有。官方,特别是执政的官方首领,最喜欢的是“临事议制”、“法自朕出”;子产、一邓一 析云云,于是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绝唱。
    说一邓一 析“私造刑书”,杀了;又用人家一邓一 析的“刑书”,这事儿构成了中国历史独特的政治风景。 与后来的“商秧死而商君之法行”是一脉相承的丑陋事件。这个,且不去说了。想说的是,假如郑国或轴心时代的中国其他统治者们,能够具备梭伦、伯里克利那样的胸怀,能够将民权看得重于君权,能够天才地把握进步文明的趋势,因势利导;假如那个时代的人民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一主 权利,能够一团一 结为一支成熟的政治力量,并产生富有政治智慧的民运领袖;假如共同体之间的一交一 互性能够生成最初的理性,就象古希腊的伯里克利时代那样,中国的历史面貌和政治命运必将改观。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发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非理性(或曰:实践理性)合力,断送了轴心时代路径延展的另外一种可能性(郑国的被统治者也有责任,“郑国大乱,民口欢譁”,这段话透露出的信息就是证据。尽管一邓一 析的斗争策略有公开性、合法性、非暴力的演进性质,但“大乱”云云,也应有民众情绪失控,导致非理性泛滥,危及威权统治的因素)。毕竟,民一主 ,需要理性的烛照。
    当代新儒家,比较一温一 和的一个流派,在其试图从传统中寻找自一由 主义或民一主 运动的精神资源时,一邓一 析,以及与他同时代的若干一精一英,或者不能忽视。传统资源不仅仅在儒家一家,在法家,在名家,也并不少见。但是这些资源,是否有其历史的承续性,是否可以经由创造性的解释转化为新的精神资源,在现成的“异邦”资源可以“拿来”的时侯,有无必要“旧瓶装新酒”,等等,尽管我有乐观其成的倾向,但还是愿意保留一点儿谨慎的怀疑。
    铸了“刑书”、“刑鼎”向国人明白展示,确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值得圈点的动人事例。大约与子产、一邓一 析同时,这期间,也出现了一些跃动着现代司法精神的法治管理理论思想,比如《法经》、《管子》所论及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罚必当”,等等。应当说,这类思想确实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法制思想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或者也可以说,它们与“刑书”“刑鼎”一起,具有了类似《汉穆拉比法典》成文法的性质。但也必须看到,这类法制思想的进步性是有限的。譬如前述传为李悝所著的《法经》就有一项严重的反人道规定:议论国家法令罪。所定刑法极重,处死刑,抄没家产,妻子为一奴一。国家的法令是不准议论的!这正是钳制民口的高一压 兼愚民政策。
    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子产公布的郑国刑法和一邓一 析的《竹刑》包含着什么样的内容。但是根据中国现存的法律文献推断,很可能是“刑法”与“民法”的杂糅。中国古代,一向是“礼”与“法”不分,“刑法”与“民法”不分的,封建社会的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有关田土、钱债、户籍、婚姻等法律规定或规范,统收在各朝律、例之中。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起草于1911年即宣统三年,称为《大清民律(草案)》,但还远不完善。抵1929-1930年间,中国陆续公布了《民法总则》各编,才算正式有了民法。
    但中国的法律著作却并不罕见。自汉代以后,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或“刑罚志”)又有“十通”、“会典”、“会要”之类,再加上历代文人笔记、各类野史杂著,以及近代以来出土的文物,如《云梦秦简》、《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等,后人据此钩稽,编为法制史资料汇编,往往颇具规模,如1934年孙绍祖撰成的《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历来法学著作572种,1957年大一陆 编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收集历来法学著作932部,1976年台湾纂成的《中国法制史书目》,收集历来法学著作2473部。这么多的“法学著作”,其中的法典类不在少数,成文法也不在少数,但由于中华法系“临事议制”的特点,历来为中国百姓所了解、通晓的法典,寥寥无几。法典,从来就不是中国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对于中国百姓而言,成文法也往往行同虚设。这些东西,与现代法治其实是没有多少有意味的关联性质的。
    “刑书”、“刑鼎”的颁布肯定不是统治者的恩赐,但也更不是“人民流血斗争的结果”,事实上,那是老牌贵族在动荡时代渐被新兴的“布衣卿相” 打破法权法统垄断的结果。毕竟已经开始“礼崩乐坏”了。或者也可以解释为,这是轴心时代先民为了更合理地生存,经由国家机器表现出来的利益均衡运动的结果。当然,现在已经看得很清楚,这一场利益均衡运动没有持续多久,到了商鞅的时代划上了句号。商鞅没有继承中国法权体系中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却将极一权 专制的法权体系推向了时代的巅峰,影响了中国两千年。从此,中国再也没有国民“争之以刑书”的大好局面。从此,中国与法治绝缘——这是中国两千年无可规避的历史宿命。

《邓析子》